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4年) 第六章 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联系制度和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考察,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加强教育和管理。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