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4年) 第六章 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九条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有晋升、调离、退休、死亡等情况,或者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其所在公安机关要按照程序及时报告原奖励批准机关。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