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记二等功和个人记一等功、二等功奖励;

地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部主任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局长、政委记三等功奖励;

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