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地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奖励;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嘉奖奖励;

地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