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安部的批准权限:
全国公安机关集体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和个人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
省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厅(局)长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部主任嘉奖、记功奖励;
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功奖励。
全国公安机关集体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和个人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
省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厅(局)长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部主任嘉奖、记功奖励;
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功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