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五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三十四条 获得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