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五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三十五条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含追记、追授的)的个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多次获得奖励的,不累积计算,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计发。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