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确定奖励等级。同一事迹只奖励一次。

对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嘉奖;

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