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确定奖励等级。同一事迹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