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相互关系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相互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各项建设和业务工作加强指导、明确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督办和抓好落实。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要求进行各项建设、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