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十七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十七章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当场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处分或者限期调离、辞退等处… 第二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内务建设参照本条令执行。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可按照本条令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或者实施办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和2007年6月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