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当场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处分或者限期调离、辞退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章 目录 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