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安民警出现感染或者交叉感染,及时组织对办公、办案、生活等场所区域进行卫生处理。

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实行弹性工作制,科学合理安排勤务,确保公安民警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