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十四章 健康保护 第二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二百零五条 第十四章 健康保护 第二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公、办案、生活等场所区域的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防止发生卫生安全事故。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以及上级机关报告。 第二百零四条 目录 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