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十四章 健康保护 第二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二百零七条 第十四章 健康保护 第二百零七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安民警确诊受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情况,按规定逐级报告上级机关;对密切接触者,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二百零六条 目录 第二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