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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五节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五节 火灾事故防范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责任,坚决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易燃、易爆物资和装备、器材管理,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计算机机房、库房、车场、档案… 第一百九十二条 在礼堂、剧院、大型会议场所等重要防火部位组织集体活动的,应当在应急疏散通道安排人员值守引导,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重点防火单位和重要防火场所应当制订消防预案,落实消防责任,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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