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五节 火灾事故防范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五节 火灾事故防范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易燃、易爆物资和装备、器材管理,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计算机机房、库房、车场、档案室等重要场所严禁烟火。 第一百九十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