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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办公秩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因私会客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办公区管理,建立门卫制度,加强日常值守,强化安全检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单位内部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急刹车。骑自行车、电动车出入大门应当主动下车或者接受查验。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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