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八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四十条 第八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 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发生外敌侵扰、空袭; 其他紧急任务。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