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

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发生外敌侵扰、空袭;

其他紧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