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八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预先制订各种紧急行动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