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值班记录

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值班人员姓名。

值班纪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