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值班记录
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值班人员姓名。
值班纪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值班人员姓名。
值班纪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