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七章 值班备勤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值班备勤 第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