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五章 日常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日常制度 第二十五条 文件收发和保管 各级公安机关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