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交接

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公安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