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请假销假
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