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督检查或者远程检测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监督检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现场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是否存在网络安全漏洞,可以开展远程检测。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或者远程检测,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由开展监督检查的人民警察和监督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签名。监督检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存在网络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督促指导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发现有违法行…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