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是否存在网络安全漏洞,可以开展远程检测。 公安机关开展远程检测,应当事先告知监督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范围等事项或者公开相关检查事项,不得干扰、破坏监督检查对象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