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监督检查通知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