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