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或其相关人员伪造或变造签字、盖章,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