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等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