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