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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被引用

  •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六、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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