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