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