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航空配餐企业航空安保措施的内容主要包括:

对配餐工作区域实行分区封闭管理和通行管制,并实施有效监控,对进入人员、物品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对成餐和送餐库实施安保控制。

提供航空配餐的企业应当对其采购的原材料和供应品实施安全检查。

机上餐车应当加签封,封条应当有编号;运输餐食、供应品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全程锁闭加签封,并有专人押运。

地处机场控制区外的航空配餐企业应当采取航空安保措施,确保配餐供应品在制作、存储、运往机场途中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