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办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和经营许可初审、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颁(换)发经营许可证、实施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