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民航局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