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超越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由民航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