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三章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勤务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值班备勤制度,在其各航空安全员派出地设立值班备勤部门,配备必需的通信联系设备和工作人员,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第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要求,为航空安全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器械。 第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的航空器上应当携带航空器客舱保安资料,包括: 第十三条 航空安全员在执勤时,应当携带以下证件及资料: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执勤的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预留座位,座位的安排以便于航空安全员执勤为原则。 第十五条 航空安全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 第十六条 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成员应当按照航空器客舱保安检查单,对执勤的航空器,在旅客下机后、登机前进行客舱保安检查,确保航空器上没有未经授权的武器、爆炸物以及其他危险物… 第十七条 航空安全员应当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采取保护措施,监护驾驶舱门,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和与飞行无关的物品进入驾驶舱。 第十八条 在接到有关部门关于押解或遣返人员乘坐航空器的通知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十九条 当携带武器人员乘坐航空器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执勤日志制度,记录飞行的安全保卫情况。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