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2008年) 第三章 勤务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勤务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当携带武器人员乘坐航空器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在携带武器人员登机前,告知其相关规定; 要求机长在接到通知后,将携带武器人员的数量和座位位置通知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 不得向携带武器人员提供含酒精饮料。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