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立即中止其能源审计工作,并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官方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信用体系记录,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在能源审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

未履行能源审计合同的;

能源审计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有重大偏差的;

未履行保密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