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能源审计的;
拒绝、阻碍能源审计的;
拒绝、拖延提供与能源审计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未按照能源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能源审计的;
拒绝、阻碍能源审计的;
拒绝、拖延提供与能源审计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未按照能源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