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六章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管理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