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将中央党群机关、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党委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展授权运营,参照本规范执行。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有关程序要求授权使用,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数据权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