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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202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数据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将中央党群机关、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党委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展授权运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国家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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