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