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