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已失效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12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4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