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水质; 采光、照明; 噪音; 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